(2017)湘0903刑初5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2017)湘0903刑初501号李某宠寻衅滋事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宠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903刑初501号公诉机关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宠,男,1982年9月出生,汉族,湖南省益阳市人,初中文化,中共党员,农民,住益阳市赫山区沧水铺镇龙会寺村。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6月15日被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9月18日经本院决定被重新取保候审。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以益赫检公刑诉(2017)3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9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春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宠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15日19时许,被告人李某宠接到朋友张某武(已判刑)的电话,张某武声称自己与袁某存在纠纷,担心对方找麻烦,请求李某宠出面助威。当晚20时许,李某宠邀集“伟几”、“勇伢子”在益阳市奥林匹克公园附近见面,并携带2把管子刹、1根棒球棍,由李某宠开车前往赫山区沧水铺镇林芳生态公园。到达公园以后,李某宠听闻袁某言语挑衅,持棒球棍冲上前对袁勇头部打了一下,随即被袁某之妻雷某红等人扯开。经鉴定,袁某、雷某红的伤势为轻微伤。2017年6月15日,被告人李某宠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在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李某宠赔偿了被害人袁某、雷某红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宠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袁某、雷某红的陈述,证人李某俊、蒋某华、谭某贵、徐某昌、袁某芳、张某红、张某再的证言,同案人张某武的供述及其被判处刑罚的判决书,辨认笔录,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手机通话详单,谅解书,被告人李某宠自首证明材料、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宠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致二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某宠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李某宠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在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李某宠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李某宠有投案自首情节,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谅解,对其适用缓刑在其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宠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伟俊审 判 员 刘 迎人民陪审员 樊 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廖益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