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7民初376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霍新得与张伟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霍新得,张伟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727民初3764号原告:霍新得,男,1953年7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汝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同一,汝南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进,河南安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伟,又名张小伟,男,1973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汝南县。原告霍新得与被告张伟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7年10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霍新得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同一、张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霍新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给付原告拖欠的工钱1540元。事实与理由:2015年,被告雇佣原告等人在驻马店金三角西五金交电院内承包的工地干活,工程结束后经结算,被告尚欠工钱154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绝给付。被告张伟未提供答辩意见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经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被告雇佣原告等人在驻马店金三角西五金交电院内承包的工地干活,工程结束后经结算,被告尚欠工钱1540元。领班人员列出清单一份,载明所欠工钱明细。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以及提交的书证在卷佐证并经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农民工的合法权利依法受到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应被告邀请提供劳务,被告负责派工、工钱发放,可以认定原、被告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劳务关系。故原告依约提供劳务后,被告理应及时支付报酬。原告被拖欠工钱经结算合计数额为1540元,故原告请求给付工资款1540元,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张伟未提供答辩意见,视为放弃其权利。根据上述理由,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伟于本判决生效后次日支付原告霍新得劳动报酬1540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张伟承担。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郭立洲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宋 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