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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302执178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姜东来与邵振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东来,邵振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302执1788号申请执行人姜东来,男,汉族,1954年12月8日生,无业,住乌海市海勃湾区。被执行人邵振武,男,汉族,1990年3月8日生,个体,住乌海市海勃湾区。本院执行的姜东来申请执行邵振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标的42104元,在立案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姜东来与被执行人邵振武达成和解协议,向本院申请撤回申请,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内0302执182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长  韩应民审判员  徐 剑审判员  赵建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