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302执178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姜东来与邵振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东来,邵振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302执1788号申请执行人姜东来,男,汉族,1954年12月8日生,无业,住乌海市海勃湾区。被执行人邵振武,男,汉族,1990年3月8日生,个体,住乌海市海勃湾区。本院执行的姜东来申请执行邵振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标的42104元,在立案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姜东来与被执行人邵振武达成和解协议,向本院申请撤回申请,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内0302执182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长 韩应民审判员 徐 剑审判员 赵建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