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黔0203刑初23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周小红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盘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小红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黔0203刑初232号公诉机关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小红,小名刘艳红,男,1992年3月10日出生于贵州省六枝特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捕前住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因本案于2017年7月10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经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六枝特区看守所。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以六检公诉刑诉(2017)2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小红犯盗窃罪,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10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郑蓉、被告人周小红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6月16日凌晨,被告人周小红用事先准备好的撬棍撬开被害人龙某位于六枝特区平寨镇六枝街的红太阳超市的排气扇后,从被撬开的洞口进入超市,然后在超市盗窃了香烟二十五条及十余包散装香烟、现金四百元(人民币,下同)。2017年7月20日,经六枝特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害人龙某超市被盗香烟价值总计七千九百六十一元。2017年7月10日凌晨,被告人周小红伙同何某(另案处理)到被害人龙某位于六枝特区平寨镇六枝街的红太阳超市外,由何某放哨,被告人周小红通过爬梯翻窗进入该超市内。被告人周小红在超市内盗窃得香烟八包、一部白色红米2手机。后被告人周小红又窜至超市旁边被害人王某所开的中国福利彩票店内盗窃得店内水果机中的七十枚一元面值的硬币。盗窃得硬币后被告人周小红又回到超市内。后被害人龙某报警,何某逃离现场,被告人周小红从窗户逃离时不慎跌落后被抓获。2017年7月24日,经六枝特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害人龙某的超市被盗香烟及手机共价值七百一十元。本院在审理中查明,被告人周小红于2017年7月10日在红太阳超市及超市旁的中国福利彩票店盗窃所得的财物均已发还被害人龙某、王某。上述事实,被告人周小红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金属管二根,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抓获经过、拘留证、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证、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扣押物品清单、扣押笔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红太阳超市被盗香烟清单、香烟销售票、调取证据清单、酒店入住信息、发还清单及照片、六枝特区公安局情况说明,证人刘某1、刘某2、胡某、孙某的证言,被害人龙某、王某的陈述,同案人何某的供述,被告人周小红的供述,六枝特区价格认证中心六价认字(2017)第127号、第128号价格认定结论书,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物证登记表、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平面示意图、辨认笔录、照片,监控视频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小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小红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周小红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周小红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10日起至2018月7月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缴纳)。二、作案工具金属管二根,予以没收。三、被告人周小红盗窃所得的价值八千三百六十一元的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龙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景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