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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23执23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29

案件名称

桑诗安与母小刚、杨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桑诗安,母小刚,杨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423执231号申请人桑诗安,男,汉族,1988年4月13日出生,住宁陵县。被执行人母小刚,男,汉族,1972年11月29日出生,住址宁陵县。被执行人杨丽,女,汉族,1983年12月16日出生,住址宁陵县。申请人桑诗安申请执行母小刚、杨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宁陵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1423民初119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宁陵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豫1423民初1195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吕 峰审判员 潘 勇审判员 吕新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史家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