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723执117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张某某罚金一案划拨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舆县人民法院,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3执1178号申请执行人平舆县人民法院,住所地:平舆县东皇大道193。被执行人张某某,男,1965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平舆县清河街道办事处张楼居委会杨庄。身份证号码:412827196509210537。本院于2014年7月23日作出的(2014)平刑初字第125号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张某某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某某名下的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杰审判员 冯国勇审判员 李 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朱成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