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6民初784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刘新梅、王东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新梅,王东芳,徐云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6民初7840号申请人:刘新梅,女,1981年2月16日生,住新疆阜康市。被申请人:王东芳,女,1974年10月30日生,住湖北省京山县,被申请人:徐云波,男,1969年2月13日生,住武汉市洪山区,申请人刘新梅与被申请人王东芳、徐云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申请人刘新梅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王东芳、徐云波名下合计283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者查封、冻结、扣押同值其他财产或者财产权益,湖南德克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为上述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刘新梅提出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王东芳、徐云波名下合计283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者查封、冻结、扣押同值其他财产或者财产权益。查封湖南德克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韶山市韶山乡韶北村宋家组的房产(不动产权证号:湘(2016)韶山市不动产权第0000007号)。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申请解除查封。审 判 员 万文沙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法官助理 刘良志书 记 员 冯 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