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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11执281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周金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周金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11执2810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滨湖区杭州路2608号浦发银行合肥综合中心合肥分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662011409(1-1)。法定代表人:董琢理,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笑,江苏联创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南南,江苏联创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周金柱,男,1985年7月6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皖0111民初3999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欠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截至2017年2月21日的欠款本金143116.62元,利息9101.43元,费用24194.4元,合计176412.45元;并从2017年2月22日起按《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约定的各项费用继续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如果被告周金柱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14元,执行费2574.9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划拨被执行周金柱在银行帐户上的存款180901.35元及违约金或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仇雪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孟 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