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22执38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马庆申请执行XX汽车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庆,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2执381号申请执行人马庆,男。被申请人XX,男。本院在执行马庆申请执行XX汽车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查明XX无履行能力,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申请案件暂缓执行并同意案件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三原县人民法院(2017)陕0422执38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任宏伟审判员 林长江审判员 王 枫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高建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