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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22执38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马庆申请执行XX汽车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庆,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2执381号申请执行人马庆,男。被申请人XX,男。本院在执行马庆申请执行XX汽车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查明XX无履行能力,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申请案件暂缓执行并同意案件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三原县人民法院(2017)陕0422执38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任宏伟审判员  林长江审判员  王 枫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高建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