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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628民初71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3-16

案件名称

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与姜海培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锦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姜海培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锦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628民初710号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1700号环球中心N2区1702室。法定代表人:黎晓辉,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建宁(特别授权),男,1986年9月19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凯里市人,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职员,住凯里市。被告:姜海培,男,1989年12月5日出生,苗族,贵州省锦屏县人,农民,住贵州省锦屏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姜海培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9日以补充证据后再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以补充证据后再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玉锋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仕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