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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6执151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邢伟明等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金凤,邢伟明,徐晓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6执151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金凤,女,1983年11月3日出生。被执行人邢伟明,男,1982年6月23日出生。被执行人徐晓敏,女,1983年9月10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刘金凤与被执行人邢伟明、徐晓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7年4月24日本院作出的(2017)京0116民初8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邢伟明、徐小敏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刘金凤借款八十万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刘金凤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27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5月27日向申请执行人刘金凤发出提供财产线索和执行风险告知书。本院于2017年6月5日向被执行人邢伟明、徐晓敏发出执行通知及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且经本院查询发现被执行人邢伟明在各银行共开设22个账户,账户余额为655.19元,本院已冻结其尾号为9213、1058的账户。被执行人徐晓敏在各银行共开设18个账户,账户余额为7509.68元,本院已冻结其尾号为7851、0161、0429、4315、6179、5387的账户。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邢伟明、徐晓敏依法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措施,但其仍未履行债务。被执行人邢伟明、徐晓敏确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刘金凤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邢伟明、徐晓敏财产或财产线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刘金凤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邢伟明、徐晓敏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申请执行人刘金凤发现被执行人邢伟明、徐晓敏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被执行人邢伟明、徐晓敏有履行能力等其他条件成就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洪日审判员  任继全审判员  杨景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池芸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