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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27民初126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湖南蓝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谭伟嫦、杨婧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蓝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蓝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谭伟嫦,杨婧晶,钟开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127民初1267号原告:湖南蓝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蓝山县湘粤路148号。法定代表人:唐辉,董事长。被告:谭伟嫦,女,1966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蓝山县。被告:杨婧晶,女,1991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蓝山县。被告:钟开成,男,1967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蓝山县。原告湖南蓝山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谭伟嫦、杨婧晶、钟开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湖南蓝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162元,减半收取计1581元,由湖南蓝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厉惠璋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欧阳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