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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20民初627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钱光琴江朝淑等与胡麾廖正茂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光琴,江朝淑,罗辞勇,胡麾,廖正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20民初6278号原告:钱光琴,女,1953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原告:江朝淑,女,1959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原告:罗辞勇,男,1973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上述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明,重庆言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述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艳平,重庆言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麾,男,1975年3月4日出生,藏族,住四川省康定县炉城镇北门居民点***号附***号。公民身份号码5133211975********。被告:廖正茂,男,1969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原告钱光琴、江朝淑、罗辞勇与被告胡麾、廖正茂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4日立案。在审理中,原告钱光琴、江朝淑、罗辞勇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钱光琴、江朝淑、罗辞勇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不损害其他当事人的利益。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钱光琴、江朝淑、罗辞勇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651元,由原告钱光琴、江朝淑、罗辞勇负担。审判员  吴存友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邹 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