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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03执141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江梦笔、王峰祥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梦笔,王峰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303执1417号申请执行人:江梦笔,男,1981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被执行人:王峰祥,男,1982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本院在执行江梦笔与王峰祥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2016)闽0303民初1497号民事调解,向王峰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峰祥归还给江梦笔欠款4.4万元及相应利息,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2017年6月至10月,本院对被执行人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情况进行详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因本院未能查获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且在下达本裁定前已依法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2016)闽0303民初1497号民事调解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廷赟执行员  陈天雨执行员  吴元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郭涵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