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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381执101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25

案件名称

宣威市拓野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与云南天姿山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案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宣威市拓野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云南天姿山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381执1011号申请执行人:宣威市拓野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某某,经理。被申请执行人:云南天姿山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某,经理。本院依据已生效的宣威市人民法院(2016)云0381民初3789号民事判决书,立案受理了宣威市拓野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云南天姿山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宣威市拓野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的标的为人民币122974元,申请执行费为1745元。本院在执行宣威市拓野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云南天姿山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和解,双方一致达成如下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云南天姿山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分两次履行,于2017年11月30日之前给付5万元并支付执行费1745元;于2017年12月30日之前给付72974元。双方按以上和解协议履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候光庆审判员  安 敏审判员  钱 坤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会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