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4民初1163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与王惠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王惠友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4民初11639号原告: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41号大安大厦A座2305室。主要负责人:孙文锦,该公司总监。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智,天津宝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惠友,男,1962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天津铁路客运段职工,住天津市南开区。原告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与被告王惠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0日立案。原告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于2017年10月20日以双方经过协商达成和解,并已实际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撤回起诉。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自行承担。审判员 于钟亮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韶华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