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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1民初694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5-04

案件名称

原告赵巧琴与被告江建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巧琴,江建华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1民初6941号原告:赵巧琴,女,1968年12月26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被告:江建华,男,1976年5月23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巧琴与被告江建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巧琴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赵巧琴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巧琴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赵巧琴负担。审判员 滕 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傅小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