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6执206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刘园与刘三峰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园,刘三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6执2064号申请执行人刘园。被执行人刘三峰。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刘园与被执行人刘三峰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陕01民终195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刘三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1月6日申请撤回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116执206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为华审判员 李恒轩审判员 李晓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孙新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