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23民初157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李春枝与张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春枝,张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23民初1579号原告:李春枝,男,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彦霞,女,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被告:张明,男,蒙古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原告李春枝与被告张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0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主动履行了给付义务。原告于2017年10月20日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春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6元,减半收取38元,由被告张明负担。审判员 高凤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田 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