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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023民初563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吴寿祥、刘元雷与周劲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寿祥,刘元雷,周劲松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023民初5630号原告:吴寿祥。原告:刘元雷。被告:周劲松。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寿祥、刘元雷与被告周劲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吴寿祥、刘元雷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寿祥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寿祥负担。审判长  王文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万晓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