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023民初563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吴寿祥、刘元雷与周劲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寿祥,刘元雷,周劲松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023民初5630号原告:吴寿祥。原告:刘元雷。被告:周劲松。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寿祥、刘元雷与被告周劲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吴寿祥、刘元雷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寿祥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寿祥负担。审判长 王文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万晓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