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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82刑初27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马爱臣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爱臣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1182刑初277号公诉机关深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爱臣,男,1972年7月6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武强县人,小学文化,住。2017年7月9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深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深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深检公诉刑诉[2017]2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爱臣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闫宇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爱臣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深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8月31日17时许,被告人马爱臣驾驶二轮电动车由南向北行驶至肃临线97公里深州市中国移动护池乔屯051号电杆处时与任某驾驶的冀T×××××号轿车相撞,造成马爱臣受伤的交通事故,被告人马爱臣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经检测,马爱臣血液酒精浓度为196.39mg/100ml。就上述指控,公诉人当庭宣读、出示了相关证据材料。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马爱臣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上述事实,被告人马爱臣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当庭表示自愿认罪,且有证人任某、张某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照片,交通事故现场草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北京龙晟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辛集司法医学鉴定中心血液酒精浓度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马爱臣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予刑罚。深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马爱臣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马爱臣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经本院委托,河北省武强县司法局进行了社会调查,出具了同意马爱臣适用非监禁刑的评估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和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马爱臣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王荣江二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浦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