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5民初780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重庆创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小松汤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创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汤琨,李小松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5民初7807号原告:重庆创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凤城街道黄桷路12号5栋1单元1-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795856637L。法定代表人:傅英,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李永达,男,1966年4月6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重庆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罗银燕,女,1982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汤琨,女,1982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李小松,男,1984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原告重庆创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汤琨、李小松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9日立案。原告重庆创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创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创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重庆创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审判员 王 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利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