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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宾执字第291-3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曾均远与四川省兴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珙县平安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均远,四川省兴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珙县平安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宜宾执字第291-31号申请执行人:曾均远,男,汉族,住筠连县。被执行人:四川省兴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莲台乡莲花路二段三十二号。法定代表人:庄元勇,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珙县平安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珙县观斗乡幸福村八社。法定代表人:申菊英。本院在执行曾均远与四川省兴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珙县平安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珙县平安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收入1135万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秀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和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