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82民初729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刘慎全与陆磊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慎全,陆磊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82民初7298号原告:刘慎全,男,1984年2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苏省邳州市,现住浙江省慈溪市。被告:陆磊磊,男,1980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原告刘慎全与被告陆磊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慎全撤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刘慎全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长 季久燕人民陪审员 王卫东人民陪审员 胡云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陈奕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