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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31民初238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李永祥与垫江县志诚蔬菜种植股份合作社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垫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垫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永祥,垫江县志城蔬菜种植股份合作社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1民初2380号原告:李永祥,男,1945年5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被告:垫江县志城蔬菜种植股份合作社,住所地重庆市垫江县高峰镇建兴村4组,组织机构代码76269985-8。法定代表人:杨福兵,该社社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永祥诉被告垫江县志城蔬菜种植股份合作社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永祥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永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权益,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永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依法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李永祥负担。审 判 长  胡中华人民陪审员  雷显锋人民陪审员  汪祥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法官 助理  冉 亚书 记 员  谭丽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