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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501民初162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个旧市南翔有限责任公司与云南创鑫金属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个旧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个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个旧市南翔有限责任公司,云南创鑫金属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501民初1622号原告:个旧市南翔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个旧市鸡街镇甸尾村攀枝花。法定代表人:马凤翔,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洁,云南金湖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大铭,云南金湖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云南创鑫金属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长虹路19号。法定代表人:黄勇,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嘉兴,云南盟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明东,云南盟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原告个旧市南翔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云南创鑫金属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9日立案。原告个旧市南翔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个旧市南翔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个旧市南翔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3822元,减半收取16911元,由原告个旧市南翔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 化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郭思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