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02民初544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无锡东亭鹤松模具厂与泰州市春风机械厂、许进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东亭鹤松模具厂,泰州市春风机械厂,许进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02民初5449号原告:无锡东亭鹤松模具厂。投资人:周鹤清。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旭旗、吴佶,江苏律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泰州市春风机械厂。投资人:陈杰。被告:许进,男,1955年1月2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本院于2017年9月15日受理原告无锡东亭鹤松模具厂与被告泰州市春风机械厂、许进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无锡东亭鹤松模具厂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虹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陆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