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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82刑初285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杨建平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建平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582刑初2850号公诉机关晋江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建平,男,1972年2月20日出生于贵州省兴仁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兴仁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8月30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6日、10月9日分别被晋江市公安局、晋江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后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10月20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晋江市看守所。晋江市人民检察院以晋检诉刑诉〔2017〕27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建平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晋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许团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建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晋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建平未取得合适驾驶资格,于2017年8月29日22时许,酒后驾驶闽C×××××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晋江市凤池路池店高速红绿灯路段时,被警方查获。经福建华闽司法鉴定中心法医检测,被告人杨建平血液中检出乙醇浓度为115.93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杨建平无异议,且有晋江市公安局有关破案及案犯归案经过的报告文件、扣车凭证、扣押发还物品清单、接受证据清单、血液鉴定采样图片、血样提取登记表、酒精呼气检测单、机动车照片、被告人杨建平的身份材料、驾驶人及车辆信息查询结果、行驶证复印件、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等书证;福建华闽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现场笔录及现场照片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建平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杨建平醉酒驾驶机动车,且无证驾驶机动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精神,依法应从重处罚,但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是坦白,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建平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0月20日起至2017年11月12日止。罚金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向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陈斌速录员  许丽娟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