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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381执19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李继良与熊定绍追偿权纠纷案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继良,熊定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381执192号申请执行人:李继良,男,1969年12月17日生,汉族,宣威市人。被申请执行人:熊定绍,男,1969年8月30日生,汉族,宣威市人。关于李继良申请执行熊定绍追偿权纠纷一案,宣威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0日作出(2016)云0381民初276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熊定绍偿还李继良人民币29870.14元,并承申请执行费人民币348元。该判决书发生效力后,因熊定绍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李继良于2016年1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给付7893元,还下欠21977.14元和执行费。被执行人现暂无其他可供法院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审判长  张会平审判员  李学界审判员  钱 坤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德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