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2刑监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申先银一案申请再审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湘12刑监1号申先银:你因故意伤害一案,对本院于2008年3月14日作出的(2007)怀中刑一终字第11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不服,以“法官杨小平、周少文伪造审讯笔录,裁定书上的合议庭成员与告知的合议庭成员完全不同,程序违法”为由,向省委巡视组第十组反映。省委巡视组第十组于2015年11月21日批转怀化市纪委调查处理。2017年6月7日,市纪委批转本院调查处理。现查明:靖州县人民检察指控被告人申先银犯故意伤害罪一案,靖州县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7日作出(2007)靖法刑初字第7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申先银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郑步鸿担任审判长、助理审判员唐贤茂、姚健为成员的合议庭进行审理,并由助理审判员唐贤茂主审。2008年2月24日,主审人唐贤茂在自己办公室讯问了上诉人申先银,并制作了审讯笔录。审讯笔录上有申先银本人书写的意见和签名、捺手印。2008年3月初,唐贤茂调到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工作。本院指派刑一庭副庭长杨小平主审该案,并组成由杨小平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郑步鸿、助理审判员姚健参加的合议庭审理该案。杨小平接手该案后,未再审讯过申先银,亦未制作审讯笔录。上述合议庭成员对该案进行了两次评议,均在合议庭笔录上签字。同时,该合议庭成员也在裁定书发文稿上签字。但案件承办人杨小平在制作正式法律文书时,因工作失误,将合议庭成员中的“郑步鸿、姚健”错写成“周少文、曾美英”。周少文、曾美英没有参与该案的审理。本院认为,申诉人申先银反映本院法官杨小平、周少文伪造审讯笔录的事实不能成立。该案只有一份审讯笔录,系原主审人唐贤茂制作,虽然该审讯笔录上记载的审讯地点“本院接待室”及记录人“张雪敏”与实际情况不符,但系唐贤茂在讯问申先银时当面制作的,且有申先银本人的签名和手印。该审讯笔录虽有瑕疵,但是客观真实的。申诉人申先银认为该审讯笔录系“采用移花接木的手段将申先银的签字、指印套到审讯笔录上,伪造一份虚假的审讯笔录”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该案原主审法官唐贤茂调离本院后,本院指派刑一庭副庭长杨小平继续审理该案。但杨小平接手该案后,没有及时将合议庭成员变更情况通知上诉人申先银,剥夺了当事人申请回避的权利,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属于程序违法。但经查,合议庭成员杨小平、郑步鸿、姚健与该案双方当事人均无利害关系,不存在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应当回避的情形,故该程序违法尚未达到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四)项规定的“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再审条件。至于法律文书上将合议庭成员“郑步鸿、姚健”误写成“周少文、曾美英”,系杨小平个人工作失误造成的,本院将依法予以纠正。综上,申诉人申先银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裁定应予维持。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