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21财保7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内蒙古坤瑞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与徐州通域空间结构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内蒙古坤瑞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徐州通域空间结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内0121财保75号申请人内蒙古坤瑞玻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学武,职务:董事长、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子良,内蒙古坤瑞玻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住内蒙古土默特左旗。被申请人徐州通域空间结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宪生申请人内蒙古坤瑞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银行账户资金40万元。开户行:农行徐州市朱庄支行,账号:×××.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以人民币40万元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内蒙古坤瑞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徐州通域空间结构有限公司银行账户资金40万元。开户行:农行徐州市朱庄支行,账号:×××.案件申请费2520元,由申请人内蒙古坤瑞玻璃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张建军二○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武康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