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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鲁执字第25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王伟申请执行蔡海红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鲁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伟,蔡海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鲁执字第258号申请执行人:王伟,男,1977年11月生,汉族,农民,住鲁山县。被执行人:蔡海红,女,1982年1月生,汉族,农民,住鲁山县。本院在执行王伟与蔡海红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09)鲁执字第258号案件的执行。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规定。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程相哲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鑫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