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鲁执字第25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王伟申请执行蔡海红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鲁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伟,蔡海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鲁执字第258号申请执行人:王伟,男,1977年11月生,汉族,农民,住鲁山县。被执行人:蔡海红,女,1982年1月生,汉族,农民,住鲁山县。本院在执行王伟与蔡海红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09)鲁执字第258号案件的执行。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规定。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程相哲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鑫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