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1执282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朱仕兵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仕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81执2826号被执行人:朱仕兵,男,1990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朱仕兵犯盗窃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苏0581刑初73号刑事判决书已��生法律效力。依该刑事判决书:一、被告人朱仕兵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18日起至2017年3月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二、责令被告人朱仕兵退赔尚未退出的赃款赃物,发还被害人。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缴纳罚金的义务,根据业务庭的移交,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执行本案罚金部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朱仕兵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股票登记信息、车辆登记信息。经向房产管理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朱仕兵名下登记有房产信息。此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尚未执行到位人民币2000元。上述事实,有财产调查回执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朱仕兵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刑事罚金部分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苏0581刑初73号刑事判决中第一项刑事罚金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可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戴卫忠审判员 王 宇审判员 王 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邵丽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