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02执131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衡水泽华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郭兩溪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衡水泽华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郭兩溪,王永胜,郭建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02执1314号申请执行人衡水泽华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衡水市开发区22号小区2栋2层。法定代表人林世霞。被执行人郭兩溪,女,1994年3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县。被执行人王永胜,男,1990年9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沧州市。被执行人郭建水,男,1963年4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县。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冀1102民初13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职权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证券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造成本案无法继续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7)冀1102民初132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迎坤审判员 宋明亮审判员 李振山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月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