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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824执60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苍溪县人民防空办公室与四川省苍溪县杰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苍溪县江南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行政非诉执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苍溪县人民防空办公室,四川省苍溪县杰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苍溪县江南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824执602号申请执行人苍溪县人民防空办公室。被执行人四川省苍溪县杰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苍溪县江南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苍溪县人民防空办公室与被执行人四川省苍溪县杰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苍溪县江南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行政非诉执行纠纷一案中查明:申请执行人苍溪县人民防空办公室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四川省苍溪县杰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苍溪县江南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标的为416937.75元。二被执行人为不同的公司,被执行人苍溪县江南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承担其应支付的份额。对于被执行人四川省苍溪县杰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部分,因该公司尚无执行兑现能力。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苍溪县江南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申请执行人苍溪县人民防空办公室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苍溪县人民法院(2017)川0824行审12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苍溪县人民防空办公室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素华审判员  邵 雄审判员  何 宾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温 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