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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82执602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6025环向荣与林九中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环向荣,林九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682执6025号申请执行人环向荣,男,1979年9月1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如皋市。被执行人林九中,女,1973年10月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申请执行人环向荣与被执行人林九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日作出的(2016)苏0682民初712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被告林九中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环向荣借款本金11000元及逾期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5年8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为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5元,由被告林九中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2月9日受理后,先由孙庆峰执行,后由包钧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本金11000及利息、案件受理费75元,执行费126元(未预交)。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1、本院通过法院专递邮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财产申报令、限制高消费令、风险告知书,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其家人代收。2、本院于2016年12月12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仅发现被执行人名下零星存款,不足以解决本案,亦无车辆、有价证券登记信息。3、本院委托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情况,但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4、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林九中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5、本院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所属的街道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个人、家庭及可供财产情况,至今未回函。6、本院将执行进程告知申请执行人,其未对本院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且同意本案程序终结。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未申报财产,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目前下落不明,无法对其采取拘留措施。综上,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但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682民初712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本院提出异议。审 判 长  周 君审 判 员  石磊山代理审判员  郑森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国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