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222民初572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王明树与贵州恒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明树,贵州恒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222民初5729号原告:王明树,男,汉族,1970年1月10日生,住贵州省盘州市,被告:贵州恒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六盘水市红果经济开发区月亮山对面320国道旁(翰林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23666970118L。法定代表人:刘泽喜。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江,男,汉族,1982年8月6日生,贵州省水城县,系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玲,女,汉族,1991年3月9日生,住湖南省邵东县,系公司员工。原告王明树与被告贵州恒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9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蒋国红独任审理。原告王明树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王明树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其行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明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11元,由王明树负担。审判员 蒋国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任广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