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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5民初1908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3-01

案件名称

王变丽与郑州华文计算机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变丽,郑州华文计算机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5民初19081号原告王变丽,女,汉族,1988年3月11日出生,住河南省登封市。被告郑州华文计算机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农业路。法定代表人严守荣。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变丽诉被告郑州华文计算机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变丽撤回对被告郑州华文计算机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王变丽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 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沙士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