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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02执87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郑平良、周瑞广、陈锋诉讼费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郑某某,周某某,陈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202执875号申请执行人: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住所地:开封市龙亭区北郊乡私访院。被执行人:郑某某,男,住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被执行人:周某某,男,住开封市顺河回族区。被执行人:陈某,男,住开封市顺河回族区。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移交本院执行的被执行人郑某某、周某某、陈某其他案由一案,现本院于2017年9月1日收到材料并于2017年9月18日立案执行。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豫0202民初233号民事判决书现已生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郑某某、周某某、陈某的银行存款25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相同价值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郑某某、周某某、陈某相同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栗庆平审判员  梁成勋审判员  万朝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