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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9民终195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王泽友、王学方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泽友,王学方,陈翠联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民终195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泽友,男,汉族,1972年3月12日出生,住清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彦瑞,清丰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学方,男,汉族,1968年2月15日出生,现住清丰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翠联,女,汉族,1966年4月24日出生,住址同上,系被告王学方之妻。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守印,河南导航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泽友因与被上诉人王学方、陈翠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2017)豫0922民初15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此案。上诉人王泽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彦瑞、被上诉人王学方、陈翠联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守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的本案基本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2017)豫0922民初156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王泽友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19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李瑞玲审 判 员  刘 伟代理审判员  艾海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郝 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