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322执105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湖南新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谢睦生、杨自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新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谢睦生,杨自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322执1054号申请执行人湖南新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谟放,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陆家国,系该行法务部支部书记。代理权限:全权代理。被执行人谢睦生,男,1960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村民。被执行人杨自珍,女,1957年1月10日出生,汉族,村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新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谢睦生、杨自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湖南新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自行和解为由,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新化县人民法院(2016)湘1322民初393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曾均安审 判 员 刘胜和审 判 员 吴燕燕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彭琼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