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5执156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9-16
案件名称
重庆黄石建设有限公司与云阳县江口镇五星村民委员会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云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黄石建设有限公司,云阳县江口镇五星村民委员会,云阳县江口镇和平社区居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35执156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重庆黄石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云阳县双江镇云江大道850号,组织机构代码71163231-1。法定代表人彭小耘,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云阳县江口镇五星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重庆市云阳县江口镇五星村。法定代表人刘洪云,该村村主任。被执行人:云阳县江口镇和平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云阳县江口镇和平社区。法定代表人王天孟,该居委会主任。本院在申请执行人重庆黄石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云阳县江口镇五星村民委员会,云阳县江口镇和平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渝02民终45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云阳县江口镇五星村民委员会,云阳县江口镇和平社区居民委员会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重庆黄石建设有限公司于2017-08-10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查明:本院认为,(写明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的事实根据和理由)。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或第四百九十四条,或其他法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法字第号(执行案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青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邱美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