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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24执1127-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余若琳申请执行卢氏县横涧乡照村七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若琳,卢氏县横涧乡照村七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卢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24执1127-1号申请执行人余若琳,女,住河南省三门峡市卢氏县。法定代理人:余海江,住河南省三门峡市卢氏县。系余若琳父亲。被执行人卢氏县横涧乡照村七组。负责人:余军民,组长。本院受理余若琳申请执行卢氏县横涧乡照村七组承包土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一案,(2017)豫1224民初3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余若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判决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卢氏县横涧乡照村七组在卢氏县横涧乡乡村财务服务中心有款项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卢氏县横涧乡照村七组在河南卢氏农村商业银行横涧支行的存款10100元(账号:00000000697580942012),至卢氏县人民法院执行标的款账户(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卢氏支行。户名:卢氏县人民法院执行标的款。账户:41050169870809555555)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段宇飞审 判 员  朱金鹏人民陪审员  高鹏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范帅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