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002执54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齐艺博与被执行人梁忠民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艺博,梁忠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1002执544号申请执行人齐艺博,住庆阳市西峰区。委托代理人王会霞,现住庆阳市西峰区。被执行人梁忠民,住庆阳市西峰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齐艺博与被执行人梁忠民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据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庆中民终字第230号民事判决书:原告齐艺博医疗费16779.81元,护理费141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00元,营养费200元,残疾赔偿金68627.60元,交通费1120元,共计88937.41元,由被告梁忠民赔偿62256.19元(已付12430元),其余部分由原告齐艺博自行负担。案件受理费200元,鉴定费3900元,共计4100元。由原告齐艺博负担1230元,被告梁忠民���担2870元。执行中,因被执行人梁忠民下落不明,已移送公安机关协助实施拘留措施,且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甘1002执54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由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金波& # xB;审判员 王丽峰审判员 惠 志 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 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