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8)鲁0685执恢5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洪伟与被执行人招远市星华石材厂、李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洪伟,招远市星华石材厂,李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鲁0685执恢521号申请执行人:李洪伟,男,1966年11月02日生,汉族,黑龙江省穆棱市兴源镇西村。被执行人:招远市星华石材厂。被执行人:李学,男,1983年01月20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张星镇狗山李家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洪伟与被执行人招远市星华石材厂、李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洪伟于2017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8)鲁0685执恢521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冯绍良审判员  李梅生审判员  路尚恩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孙玉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