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81执199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洪明、岳同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洪明,岳同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81执1998号申请执行人:洪明,男,1965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被执行人:岳同雷,男,1980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沭阳县,申请执行人洪明与被执行人岳同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作出(2017)皖1881民初22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按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三)项、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7)皖1881民初223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启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晋 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