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81民初324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公主岭农商行与林驰远、王静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公主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林驰远,王静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第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381民初3240号原告:吉林公主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国英,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沈连军,支行行长。被告:林驰远。被告:王静。原告吉林公主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主岭农商行)与被告林驰远、王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原告吉林公主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林驰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静经本院传票偿还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主岭农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林驰远、王静偿还贷款1.2万元及合同约定利息。事实和理由:2016年1月4日林驰远借款2万元及到2017年8月7日利息272.44元,此后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本金付清时止,到期日2017年7月2日。现贷款余额1.2万元本金及利息未付。王静系林驰远之妻。林驰远承认吉林公主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王静未答辩。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林驰远承认公主岭农商行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王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自愿放弃诉讼权利。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林驰远、王静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吉林公主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1.2万元及合同约定利息。案件受理费53元,由林驰远、王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晓利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宋 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