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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602执214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袁瑞申请执行白翠兰、王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瑞,白翠兰,王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文书内容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02执2146号申请执行人袁瑞,男,现住乌审旗。被执行人白翠兰,女,现住东胜区。被执行人王东,男,现住东胜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袁瑞与被执行人白翠兰、王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袁瑞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7)内0602民初1763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白翠兰、王东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恢复执行有效期为两年。审判员  赵迅恒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