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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602执35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鄂尔多斯市万益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杨玉庭、乌东高娃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鄂尔多斯市万益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杨玉庭,乌东高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02执3521号申请执行人鄂尔多斯市万益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被执行人杨玉庭,男,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被执行人乌东高娃,女,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鄂尔多斯市万益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杨玉庭、乌东高娃追偿权纠纷一案的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鄂尔多斯市万益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销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内0602执352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 燕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竞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