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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26行审4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浦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浦江红树林服饰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浦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浦江红树林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浙0726行审42号申请执行人:浦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浙江省浦江县浦阳街道中山北路97号。法定代表人。被申请执行人:浦江红树林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浦江县。法定代表人申请执行人浦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对浦江红树林服饰有限公司作出的浦人社监理决字(2016)3号行政处理决定。处罚内容为:罚款人民币364426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浦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浦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浦人社监理决字(2016)3号行政处理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浦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障局作出的浦人社监理决字(2016)3号行政处理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郭子教代理审判员  龚少微代理审判员  项凯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张 晴 搜索“”